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的助学育人功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有关奖助学金评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程序规范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委员会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指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组织、复审、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奖助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6000元/人/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在每生每学年2500-5000元范围内确定,湖南省的资助标准共分为三档,其中一档为4800元/学年、二档为3700元/学年、三档为2600元/学年。如上级奖助学金标准调整,以上级调整的为准。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
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八)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含)。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具体参见上文国家奖学金的规定),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
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确认。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在每年9月开学后开始申请,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负责人提交申请,班级负责人收集汇总后提交学院评议。
(二)二级学院评审工作组汇总各班级推荐名单后,组织调查与评审,按照学校分配名额进行评审后形成初审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
(三)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后,组织调查和复核,形成复审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
究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待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办公室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发放手续,计划财务处将奖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公费医学生等实行免学费政策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要严把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申请学生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学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并按照《湖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其进行处分;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回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的;
(二)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三)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四)不能正确使用奖助资金,把奖助资金用于大吃大喝、奢靡享乐等方面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回奖助学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之前学校印发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